2021年度长兴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长兴县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的通知》(浙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
本实施方案针对的保障对象为我县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且符合本方案规定申请条件的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③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不超过11万元(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的计税金额或保险单上金额为准);
4.申请家庭在本县无住房且在5年内无转让房产记录(以办理房产转让手续的时间为准);
5.主申请人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本县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或公积金;
6.主申请人须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且毕业未满7年(以毕业证时间为准);
1.主申请人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且在本县居住3年以上(以浙江省居住证登记时间为准);
③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不超过11万元(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的计税金额或保险单上金额为准);
4.申请家庭在本县无住房且在5年内无转让房产记录(以办理房产转让手续的时间为准);
5.主申请人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本县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或公积金;
(三)申请家庭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得申请;已享受长广集团安居工程和统筹解决职工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申请;已享受公积金补贴的家庭不得申请。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本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或批地建房份额超出人均住房面积的家庭不得申请。
(四)申请家庭成员须包含申请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与申请人实际共同居住的成年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抚养、赡养关系(须提供证明)的人员是否列入申请家庭成员,由申请家庭自行确定,其他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外地户籍申请家庭成员需持有在本县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
3.申请家庭成员房屋已拆迁的,按补偿安置的房屋建筑面积核计。施行货币补偿的,按补偿面积核计;
4.申请家庭成员房屋在危旧房治理改造过程中被政府收购的,按实际收购面积核计;
各类住房转让时间未满5周年的(以办理房产转让手续的时间为准),应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但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特殊病种(须医保部门的证明)而造成住房转让的,不受转让时间限制。特殊病种是指属于《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湖政发〔2016〕31号)中规定的特殊病种。
离异时间未满5周年的,离异前原住房面积(承租的房屋除外)按离异时人均(含未婚子女)计算,并计入离异后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一)申报:申请人可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用人单位领取或从浙江政务服务网下载《长兴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至用人单位,或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以下网上受理地点之一: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身份证及户口簿)、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离婚家庭须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或公积金的证明;
6.用人单位出具的没有提供住房及租房补贴证明,及自行在外租房的租房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受理:用人单位在申请材料受理之日起不超过4个工作日,应对已提交申请表、相关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填写受理意见并进行初审;材料不齐全的则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初审:用人单位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住房状况和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核实,并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通过书面或短信等途径告知申请人。
(四)复审: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用人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后,对申请家庭准入资格进行认定(除数据归集时间外,审核不超过11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予以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通过书面或短信等途径告知申请人。
(五)公示: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核符合要求申请家庭的房产、收入等情况在长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对公示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通过书面或短信等途径告知申请人。
(一)保障面积标准:人均保障18平方米,每户蕞低保障36平方米,蕞高不超过60平方米(即1-2人家庭保障36平方米,3人家庭保障54平方米,4 人及以上家庭保障60平方米)。
1.户籍所在地或浙江省居住证登记的居住地位于中心城区(含雉城街道、太湖街道及龙山街道)的,按保障面积每月补贴7元/平方米。
2.户籍所在地或浙江省居住证登记的居住地位于其他乡镇(街道、园区)的,按保障面积每月补贴4.7元/平方米。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原则,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均给予保障。租赁补贴由县建设局和县财政局联合发文后按季度发放,于次季度初发放上一季度租赁补贴。对于新增的租赁补贴家庭,于通过审核的次月给予租赁补贴保障。
1.申请家庭应如实提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相关材料。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计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2.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保障资格的家庭,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用人单位应指定负责人和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对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对有关单位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中出具虚假证明、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1.本方案涉及合同、社保缴纳、毕业等年限截止时间为申请当日(申请时间以长兴县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受理的申请时间为准)。
2.审核所需相关数据按照《长兴县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落实归集。无来源部门数据,须由申请家庭自主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其中收入核查结果取各相关单位反馈收入数据、工作所在单位核查收入及本人承诺收入的蕞高值。
3.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在保家庭每年下半年须参加年审,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家庭视作自动放弃保障资格;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当年不参加年审。
4.用人单位应当协助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年度复审工作,当申请人的工作、收入、社保、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上报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做出停止或继续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决定。
5.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长兴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咨询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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