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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曝光10起典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通报

admin8个月前 (09-28)长兴产业信息90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和利用秩序,坚决制止并依法查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教育和警示作用,经研究决定,从全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的违法案件中选取10起典型案件,向社会公开通报查处结果。

  一、科明达建筑矿业(湖州)有限公司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案

  科明达建筑矿业(湖州)有限公司在2012年10月30日因开采到量、被湖州市国土资源局注销了其采矿权证后,未经审批,继续开采矿产资源117万吨,价值1870余万元,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情节特别严重。因涉嫌刑事犯罪,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及时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处理。2014年4月21日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以科明达建筑矿业(湖州)有限公司及沈增福、戚某、周某犯非法采矿罪名义,向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8月1日,吴兴区人民法院对科明达建筑矿业(湖州)有限公司及直接负责人沈增福、戚某、周某非法采矿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该公司罚金500万元;判处沈增福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50万元;判处戚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30万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20万元;没收的违法所得1870万元上缴国库。

  二、安吉县鄣吴镇鄣吴村刘忠兴非法占地案

  安吉县鄣吴镇鄣吴村村民刘忠兴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鄣吴镇鄣吴村集体土地建厂房,占地面积984.62平方米(全部为建设用地),所占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性质属非法占用土地。2014年6月27日,安吉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责令刘忠兴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343.44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19692元。履行期内,被处罚主体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安吉县国土资源局向安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12月2日,安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由安吉县鄣吴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强制冻结和划转刘忠兴部分银行资金用于缴纳罚款。2015年5月7日,安吉县鄣吴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了强制拆除。

  三、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湖州市龙溪街道九九桥村、石水桥村集体土地建码头,占地面积2010.3平方米(耕地411平方米,园地531.9平方米,林地69平方米,其他农用地516平方米,建设用地482.4平方米),所占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四十四条的规定,性质属非法占用土地。2014年12月29日,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责令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20103元。履行期内,被处罚主体已缴清罚款,但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的其他事项。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长兴县和平镇东山村朱亮亮无证开采矿产资源案

  长兴县和平镇东山村村民朱亮亮未经依法批准,于2014年8月17日擅自在长兴县和平镇东山村开采矿产资源1200吨,违法所得240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性质属无证开采矿产资源。2014年10月28日,长兴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责令朱亮亮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24000元,并处罚款6000元,合计人民币30000元。被处罚主体已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因朱亮亮多次无证开采矿产资源(2014年6月24日朱亮亮无证开采矿产资源被长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涉嫌刑事犯罪,长兴县国土资源局及时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处理。2015年5月11日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朱亮亮非法采矿罪名义,向长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5月29日,长兴县人民法院对朱亮亮非法采矿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朱亮亮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没收的违法所得及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五、湖州鑫翔陶粒制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湖州鑫翔陶粒制品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埭溪镇联山村集体土地建厂房,占地面积1977.8平方米(全部为林地),所占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性质属非法占用土地。2015年2月27日,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吴兴区分局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责令湖州鑫翔陶粒制品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49445元。履行期内,被处罚主体已缴清罚款,对行政处罚决定中的其他事项,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吴兴区分局将继续督促其履行,若法定期限届满仍未履行,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南浔区经济开发区江蒋漾村蒋荣根非法占地案

  南浔区经济开发区江蒋漾村村民蒋荣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南浔区经济开发区江蒋漾村集体土地建造厂房,占用面积2470平方米(全部为水田),所占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性质属非法占用土地。2014年12月23日,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南浔区分局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责令蒋荣根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4940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49400元。履行期内,被处罚主体已缴清罚款,但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的其他事项。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南浔区分局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南浔和孚方和经编厂非法占地案

  南浔和孚方和经编厂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和孚镇和孚村集体土地建造厂房,占地面积4712.3平方米(耕地3759.1平方米,其他农用地530.4平方米,建设用地422.8平方米),所占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性质属非法占用土地。2014年8月15日,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南浔区分局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责令南浔和孚方和经编厂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3260.6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94246元。履行期内,被处罚主体已缴清罚款,但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的其他事项。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南浔区分局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德清县雷甸镇塘北村朱国良非法占地案

  德清县雷甸镇塘北村村民朱国良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雷甸镇塘北村三家村集体土地建堆场,占地面积4084.41平方米(其他农用地3950.98平方米,建设用地133.43平方米),所占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性质属非法占用土地。2014年12月12日,德清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责令朱国良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场地平整,并处罚款81688元。履行期内,被处罚主体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德清县国土资源局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德清县康介山矿业有限公司越界开采矿产资源案

  德清县康介山矿业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德清县三合乡康介山村的德清县三合乡建筑用石料矿矿区批准范围外越界开采矿产资源1.23万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性质属越界开采矿产资源。2014年9月19日,德清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责令德清县康介山矿业有限公司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违法所得78720元,并处罚款19680元,合计人民币98400元。被处罚主体已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十、长兴县洪桥镇恒茂纺织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长兴县洪桥镇恒茂纺织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洪桥镇弁山工业园区付家桥南侧集体土地建厂房,占地面积2988平方米(全部为未利用地),所占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性质属非法占用土地。2015年1月24日,长兴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责令长兴县洪桥镇恒茂纺织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29880元。履行期内,被处罚主体已缴清罚款,但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的其他事项。长兴县国土资源局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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