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长兴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
为促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的通知》(浙建〔2021〕12号)《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5〕174号)、《长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3部门关于长兴县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的通知》(长建联发〔2017〕241号)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按照“统筹管理、分类分期”的保障原则,本方案的申请对象为已取得本县常住城镇居民户籍或浙江省居住证,且符合本方案规定申请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新就业无房职工及稳定就业外来公务人员的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人应由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共同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特殊情况下,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一)城镇蕞低生活保障家庭、蕞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无住房,或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且总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2.申请人为单身的(含未婚或离异、丧偶未带子女)须年满30周岁;
(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取得本县城镇居民户籍满3年并延续至今;
2.申请人为单身的(含未婚或离异、丧偶未带子女)须年满35周岁;
3.申请人家庭申请当月前12个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8444元;
4.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县无住房且在5年内无转让房产记录,或申请人家庭拥有的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且总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5.申请家庭财产收入不应超过以下额度:
①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不超过19.8万元;
②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
③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不超过11万元(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的计税金额或保险单上金额为准)。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本县城镇居民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家庭申请当月前12个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8444元;
3.申请家庭财产收入不应超过以下额度:
①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不超过19.8万元;
②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元;
③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不超过11万元(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的计税金额或保险单上金额为准);
4.申请家庭在本县无住房且在5年内无转让房产记录(以办理房产转让手续的时间为准);
5.主申请人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本县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或公积金;
6.主申请人须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且毕业未满7年(以毕业证时间为准);
7.申请家庭所在工作单位未提供住房及租房补贴,自行在外租房;
8.申请家庭成员未享受本县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
(四)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且在本县居住3年以上(以浙江省居住证初次登记时间为准);
2.申请人家庭申请当月前12个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8444元;
3.申请家庭财产收入不应超过以下额度:
①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不超过19.8万元;
②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元;
③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不超过11万元(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的计税金额或保险单上金额为准);
4.申请家庭在本县无住房且在5年内无转让房产记录(以办理房产转让手续的时间为准);
5.主申请人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本县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或公积金;
6.申请家庭所在工作单位未提供住房及租房补贴,自行在外租房;
7.申请家庭成员未享受本县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
(五)申请家庭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得申请;已享受长广集团安居工程和统筹解决职工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申请;已享受公积金补贴的家庭不得申请。申请家庭成员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或批地建房份额超出人均住房面积的家庭不得申请。
(六)申请家庭成员须包含申请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与申请人实际共同居住的成年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抚养、赡养关系(须提供证明)的人员是否列入申请家庭成员,由申请家庭自行确定,其他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外地户籍申请家庭成员需持有在本县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
(七)申请家庭成员的下列房产应纳入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1.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住宅、商铺、厂房等;
2.申请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3.申请家庭成员房屋已拆迁的,按补偿安置的房屋建筑面积核计。施行货币补偿的,按补偿面积核计;
4.申请家庭成员房屋在危旧房治理改造过程中被政府收购的,按实际收购面积核计;
5.申请家庭成员拥有农村宅基地的,按批地建房面积核计。
各类住房转让时间未满5周年的(以办理房产转让手续的时间为准),应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但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特殊病种(须医保部门的证明)而造成住房转让的,不受转让时间限制。特殊病种是指属于《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湖政发〔2016〕31号)中规定的特殊病种。
离异时间未满5周年的,离异前原住房面积(承租的房屋除外)按离异时人均(含未婚子女)计算,并计入离异后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可通过线上或线下两种途径进行申请,通过线上途径进行审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申请人可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户籍所在地便民服务中心(外地户籍可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领取或浙江政务服务网下载《长兴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以下受理地点之一: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便民服务中心(外地户籍提交至用人单位),或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以下网上受理地点之一: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本县户籍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表[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园区)须审核盖章];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离婚家庭须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3.车辆保险单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不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其他材料。
外地户籍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表》(用人单位须审核盖章);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身份证及户口簿)、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离婚家庭须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或公积金的证明;
5.车辆保险单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6.用人单位出具的没有提供住房及租房补贴证明,及自行在外租房的租房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新就业无房职工须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不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社区、居委会、便民服务中心或用人单位在申请材料受理之日起不超过4个工作日,应对已提交申请表、相关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填写受理意见并将申请表等材料报送至乡镇(街道、园区)进行初审(外地户籍申请材料由用人单位初审);材料不齐全的则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初审: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园区)(外地户籍由用人单位)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住房状况和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核实,并签署初审意见。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通过书面或短信等途径告知申请人。
(四)复审: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乡镇(街道、园区)及用人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后,对申请家庭准入资格进行认定(除数据归集时间外,审核不超过11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予以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通过书面或短信等途径告知申请人。
(五)公示: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复审符合要求申请家庭的房产、收入等情况在长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名单纳入公租房保障对象。对公示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通过书面或短信等途径告知申请人。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人均保障18平方米,每户蕞低保障36平方米,蕞高不超过60平方米(即1-2人家庭保障36平方米,3人家庭保障54平方米,4人及以上家庭保障60平方米)。上述保障面积应扣减现有住房面积。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等文件的要求,本次租赁补贴按保障对象的收入、户籍等情况,分别实行不同的补贴标准:
1、中心城区(含雉城街道、太湖街道及龙山街道)。城镇蕞低生活保障家庭、蕞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家庭成员中有重残疾、特殊病种、“三属”人员的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补贴14元/平方米;申请当月前12个月人均收入低于54755元(不含)的低收入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补贴9.8元/平方米;申请当月前12个月人均收入高于54755元(含)、低于当年度准入线(含)的保障家庭及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补贴7元/平方米。
2、其他乡镇(街道、园区)。城镇蕞低生活保障家庭、蕞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家庭成员中有重残疾、特殊病种、“三属”人员的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补贴9.4元/平方米;申请当月前12个月人均收入低于54755元(不含)的低收入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补贴6.5元/平方米;申请当月前12个月人均收入高于54755元(含)、低于当年度准入线(含)的保障家庭及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补贴4.7元/平方米。
租赁补贴实行“应保尽保”原则,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均给予保障。租赁补贴由县住建局和县财政局联合发文后按季度发放,于次季度初发放上一季度租赁补贴。对于新增的租赁补贴家庭,于通过审核的次月给予租赁补贴保障。
1.申请家庭应如实提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相关材料。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计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2.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保障资格的个人,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各乡镇(街道、园区)应指定分管领导和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对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各乡镇(街道、园区)对申请对象的审核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评内容。对有关单位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中出具虚假证明、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4.用人单位应指定负责人和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对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对有关单位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中出具虚假证明、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1.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以受理网上申请为主,要求网上申报率不低于90%,各乡镇(街道、园区)要做好网上申请宣传工作,指导申请家庭通过网上进行申请。同时受理、初审过程中各相关责任单位须将相关纸质材料提交至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审核所需相关数据以申请浙江省大救助平台核查反馈的《浙江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为依据。无来源部门数据,须由申请家庭自主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其中收入核查结果取各相关单位反馈收入数据、工作所在单位核查收入及本人承诺收入的蕞高值。
3.本方案规定的户籍、年龄、婚姻、住房、合同、社保缴纳、毕业等年限截至时间为申请当日(申请时间以长兴县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受理申请时间为准)。
4.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在保家庭每年下半年需参加年审,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家庭视作自动放弃保障资格。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当年不参加年审。
5.对已确定为城镇低保、低保边缘、分散供养特困等社会救助家庭的,各乡镇(街道、园区)要通过定期上门走访、电话问询等形式,全面排摸其住房情况,并建档立卡、查缺补漏、动态监测。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要1个月内主动上门予以保障。各乡镇(街道、园区)要向社会救助家庭主动宣传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详细介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申请流程等相关信息,让社会救助家庭充分感受到住房保障暖心政策。
6.各乡镇(街道、园区)及用人单位应当协助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年度复审工作,当申请人的工作、收入、社保、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上报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做出停止或继续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决定。
7.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长兴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咨询电线。

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或微信/手机:13524678515; 13564686846; 13391219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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