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3天不登记将被罚
2010年11月23日10:49:27
本报讯 (记者 徐冬梅)日前,记者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获悉,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 《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办法》),今后我县将按此标准实施,房东或中介出租房屋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相关登记,否则将被罚款。
“由于市场经济发达,制造业也相对发达,我县外来流动人口较多。”公安局治安大队副队长陈培良告诉记者。近年来我县城市化进程加快,城郊地区土地征用面积颇多。而租金收入成为当地百姓,特别是失地农民主要的经济来源,但租房的增加也引发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和治安隐患。出租房屋无论地段、出租档次如何,一旦出租,就可能存在出租治安隐患。而此 《办法》的通过,将有利于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进行管理。
按照此 《办法》规定,房东或房产中介,在房屋出租当天起的3个工作日内,应向出租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房东的姓名 (名称)、公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租客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若房东不在出租的居住房屋所在地生活,要委托别人或者某个机构帮助履行义务。如果不履行义务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房东将受到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接受委托的房产中介等也会被罚款。
“此前我县对于房屋出租的登记,是依据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来实施的。”城东派出所社区副所长魏秋洪告诉记者。我县公安部门对于房屋出租的管理,是按照条例要求房屋出租人或从事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报送的。如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未报送或者告知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 “新的 《办法》里加大处罚力度,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更加明细。”魏秋洪说。
“刚刚通过的 《办法》简直给我们吃了一颗定心丸。”水口乡的祁女士告诉记者。她的女儿萍萍刚满18周岁,现在城区某超市打工。之前萍萍是居住在亲戚家的,可是长期居住也不是办法,于是萍萍决定与人合租在开发区附近的农居房。女儿的这个想法先前遭到祁女士的反对: “合租房太不安全了,不晓得底细的人来来去去,你今天住下明天都不知道隔壁住了什么人!太危险了!”反对归反对,萍萍还是住进了出租房,祁阿姨一直很担心。而通过的 《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打消了她的顾虑。
此外, 《办法》还规定,租客不得擅自改变居住房屋的结构和使用功能,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发现租赁居住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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