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征收标准的通知
《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进一步提升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土地水平,调节土地级差收入,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国令第483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的规定,结合我县乡镇(街道、园区)行政区划调整,现对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及征收标准作如下调整: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1.各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2.各建制镇行政区域;3.水口、吕山2个工矿区区域。各街道、各建制镇行政区域划分根据《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长兴县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通知》(长政发〔2015〕26号)文件规定。二、土地等级具体划分1.一级用地。县城中心城区(龙山大道以南,明珠路以西,海兴路—车站西路以北,紫金路—菱山路—双拥路以东的区域)、县开发区(太湖街道)、画溪工业功能区内生产和经营用地。2.二级用地。雉城街道、龙山街道除一级用地外的其余生产和经营用地,画溪街道除画溪工业功能区用地外其余生产和经营用地,南太湖产业集聚区长兴分区、太湖图影旅游度假区内的生产和经营用地。3.三级用地。各建制镇行政区域内生产和经营用地。4.四级用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2个工矿区区域内生产和经营用地。三、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1.一级用地每年10元/m2;2.二级用地每年8元/m2;3.三级、四级用地每年6元/m2。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管办法由长兴县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30日《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和征收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3〕42号)文件自行废止。
长兴县人民政府2018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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