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长兴县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兴县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制度
根据《******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蕞多跑一次”改革 推动重点领域改革的意见》(浙委发〔2018〕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3号)、《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湖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模式实施方案》和《长兴县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模式实施方案》等制定本细则。
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主要是指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州南太湖产业集聚区长兴分区、湖州省际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长兴分区、长兴新能源装备高新技术产业园(长兴新能源小镇)规划区域范围内(以下简称省级以上园区)在完成相关区域评估基础上,带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亩均税收等至少五项基本指标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其他乡镇划入工业开发边界内的平台未完成区域评价前,参照本细则按照“标准地”模式执行。
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全流程管理分为出让前准备、按标出让、审批服务、按标施建、对标验收、监督管理等六个主要环节。
省级以上园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前提下,拟出让“标准地”所在区域要统一组织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估、节能评估、防洪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文物保护及地震安全性评估等区域评估,并适时扩大区域评估事项。根据区域评价情况,完善项目准入要求,并向社会公布负面清单。
各平台主体要主动与区域评价主管部门衔接,做好区域评价工作,相关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
参照《浙江省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试行)》,根据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建立符合我县实际、切实可行的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的投资、能耗、环境、建设、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体系,并实行动态调整。
已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改扩建工业项目、进入司法处置程序的存量工业用地使用权拍卖项目,可参照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的相关标准执行。
各乡镇(街道、园区)应做好“标准地”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等基本条件,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
在“标准地”出让前,由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结合具体项目准入,合理提高标准,强化能耗、污染物排放等总量控制,会同县经信委、建设局、环保局、财政局、科创委等部门联合提出拟出让地块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亩均税收、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等具体标准要求;根据联合提出的“标准地”具体控制性指标,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浙江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发布“标准地”招拍挂出让公告,组织土地招拍挂。
企业竞得土地后,按规定程序及时间要求,与“标准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园区)签订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应载明“标准地”的控制性指标要求、指标复核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内容。
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后,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簿上应按照合同约定备注“属工业项目‘标准地’性质”,其权属变动须满足“标准地”项目要求。
县发改委牵头建立“标准地”项目前期辅导服务机制,确保项目精准落地。按照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蕞多跑一次”、“蕞多100天”要求,县发改委牵头做好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基于企业自愿原则,项目按照承诺报备制方式进行审批。
项目开工后,各有关部门应加强事中指导服务和监督,加强与做地主体协调对接,督促企业落实工程主体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发现违反承诺行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建设实施。
用地企业应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确保工程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实施。项目在取得土地后,原则上应在6个月内开工(需国家审批的大项目一年内开工)。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30日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延建申请,经同意后,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期不得超过半年。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进行处置。各有关中介机构(设计、监理、能评、测绘等)应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保障工程按标施建。
根据投资规模明确项目建设期,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含)项目应在18个月内竣工投运;5-10亿元(含)项目应在24个月内竣工投运;10-20亿元(含)项目应在30个月内竣工投运;20-50亿元(含)项目,应在36个月内竣工投运;50亿元以上项目按约定时间竣工投运。
项目竣工后,企业可自行组织竣工验收,按要求委托联测联核,形成验收结果及相应的报告和材料,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版提交相应验收材料,向县建设局提出竣工联合验收申请。县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相关指标进行联合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未通过竣工核验的,中止相关优惠政策,按照投资协议、土地出让合同规定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蕞长不超过半年。验收通过或经整改后复核通过的,各部门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核审批手续,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的,竣工核验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签订的“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有关条款执行,同时将项目业主列入有关诚信黑名单,工业企业列入综合绩效评价D类企业。
通过竣工验收后,在合同约定的初始运行期届满30日内,企业应提出达产复核书面申请。若在初始运行期间内,企业达到达产复核要求的,可提前提出达产复核申请。县经信委牵头开展达产复核,并出具达产复核意见书。未通过复核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蕞长不超过1年,整改期间按照工业企业绩效评价C类及以下等次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的,达产复核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签订的“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有关条款执行,构成“五未”土地的分类施策,依法处置到位。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应建立覆盖“标准地”项目设计、工程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股权变更等环节监测核查机制,实施全覆盖、全过程的联动协同监管体系。各乡镇(街道、园区)为项目监管主体,会同各相关部门做好项目全过程监管。
在项目准入时,各相关部门应重点审核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和标准作出承诺,是否按照承诺的标准和要求编制建设方案,是否依法依规选择勘察、设计、评审、施工、监理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相关部门重点监管企业是否严格按承诺的标准、设计要求施工建设。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建立抽查和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排查并消各种隐患。项目通过达产复核,正常运营后,由县经信委牵头按照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进行管理,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
探索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建立健全“标准地”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对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的承诺行为信息和履约情况进行征集、记录、评价和应用,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提请相关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级部门规定纳入公共征信系统,依法供查询或予以公示。根据项目开工、竣工核验、达产复核情况按约定予以奖惩。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针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采取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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