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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农批市场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的有关规定,因农批市场地块旧城区改建需要,决定对该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东至五金城,南至图影大道,西至长州路,北至陆汇路。具体详见附件1。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长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长兴县人民政府太湖街道办事处。

  三、上述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五、本项目签约期限为60天,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60天,具体起止日期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农批市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红线.农批市场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农批市场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推进长兴县农批市场地块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4号公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征收部门:长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长兴县人民政府太湖街道办事处。

  东至五金城,南至图影大道,西至长州路,北至陆汇路。具体范围以公告的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经调查,征收范围内共涉及被征收户120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20323.03平方米,其中住宅5667.13平方米,非住宅14655.89平方米。

  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含装修、附属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二)产权调换。

  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并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选择住宅产权调换的,可在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增加20平方米基础上,向建筑面积蕞接近的房源套型上靠选房。选择非住宅产权调换的,可在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增加10

  (一)产权调换房源(面积以实测为准)。

  房源位于长兴县新农都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具体情况如下: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房地产评估价格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房屋腾空交付征收部门后,由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物)的15%予以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在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及超出20平方米之内部分价格按评估价优惠10%,另外超出部分按评估价格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房地产评估价格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房屋腾空交付征收部门后,由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物)的15%予以补助。

  安置房在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及超出10平方米之内部分价格按评估价优惠10%,另外超出部分按评估价格计算。

  征收商业用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物)的5%予以一次性补偿。

  (三)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及企业公房的补偿。

  政府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县政府统一政策另行处理。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住宅选择货币补偿的按1500元/户予以一次性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按3000元/户予以一次性补偿;非住宅(包括商业、办公、工业、仓储)按5000元/户予以一次性补偿。

  本地块不提供周转用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不足1000元/月的补足1000元;商业用房每月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值(不含装修)5‰补偿,不足2000元/月的补足2000元;办公、工业、仓储用房每月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值(不含装修)6‰补偿,不足1000元/月的补足1000元。

  临时安置费支付期限自搬迁之月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

  按被征收房屋装修评估价值的30%予以补助。

  1.房屋征收部门将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已报名并符合有关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择。

  2.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未能协商选定的,采用投票方式确定,50%以上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且选择同一家评估机构的有效票超过有效票总数的50%即确定为本地块的评估机构。

  3.未能通过投票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则采用随机抽签方式确定评估机构,抽签过程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1.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每户奖励2万元。

  2.搬迁奖励:签约期限届满后,如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90%,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在签约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完成搬迁的,奖励3万元/户;在签约协议生效之日起31-60日内完成搬迁的,奖励1.5万元/户。

  1.签约期限为60日,具体日期另行公告。

  2.本地块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所签订的补偿协议为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如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90%的,补偿协议生效;签约比例未达到90%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1.本方案中所指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值不包含装修及附属物部分。

  2.本方案中所指的签约比例均按“户”计算,被征收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计户。

  3.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4.本方案中被征收房屋如被依法实施强制执行的,将不再享受补助政策和奖励措施。

  5.评估机构或估价人员如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征收评估业务,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核实的,将取消本地块的评估资格,同时将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名录中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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