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12月20日—2024年12月31日期间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关于长兴兆丰纺织品有限公司年产各类纺织面料万米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2024]166号长兴兆丰纺织品有限公司
关于长兴宸兴环境有限公司长兴县生活垃圾焚烧热电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2024]167号长兴宸兴环境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安圣特科技有限公司年产光伏跟踪系统4万支、光伏制动系统8万支、光伏驱动系统4万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2024]168号浙江安圣特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华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吨高端碳素复合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2024]169号浙江华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长兴昆仑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电解液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2024]170号长兴昆仑新材料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万汇纺织有限公司年加工化纤布2780万米、纺粘无纺布3000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2024]171号浙江万汇纺织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创达纺织有限公司年产各类纺织面料1900万米技改项目及浙江创达纺织有限公司年产各类纺织面料2500万米搬迁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2024]172号浙江创达纺织有限公司
关于长兴县夹浦盛佳纺织有限公司年加工化纤丝4200吨、年产各类纺织面料1500万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2024]173号长兴县夹浦盛佳纺织有限公司
公告时间:2025年1月2日至2025年1月10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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