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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长兴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

admin4个月前 (09-28)长兴产业信息13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工作有序推进,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的通知》(浙建〔2021〕12号)、《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5〕174号)、《长兴县2021年住房保障有关标准的通知》(长住保办〔2021〕《长兴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长住保办〔号)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房源共59套,其中景美湾(原莱茵河畔)小区51幢36套、画溪花园14套、画溪春天9套(未装修)。均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腾退房屋,其中50套带简单装修9套未装修,建筑面积50或60平方米左右。

  按照“统筹管理、分类分期”的保障原则,本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对象为本县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在保家庭中具有本县中心城区居民户籍且为蕞低生活保障家庭、蕞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或年龄55周岁以上的家庭。中心城区包括雉城街道所有社区,龙山街道的双拥社区、体育场社区、齐北社区和龙山社区,太湖街道的新溪社区和晨光社区(下同)。

  申请人应由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共同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特殊情况下,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一)申请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城镇蕞低生活保障家庭、蕞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无住房,或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且总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2.申请人为单身的(含未婚或离异、丧偶未带子女)须年满30周岁。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本县城镇居民户籍满3年并延续至今;

  2.申请人为单身的(含未婚或离异、丧偶未带子女)须年满35周岁;

  3.申请人家庭申请当月前12个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2428元;

  4.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县无住房且在5年内无转让房产记录,或申请人家庭拥有的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且总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5.申请家庭财产收入不应超过以下额度:

  ①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不超过18.8万元。

  ②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元;

  ③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不超过11万元(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的计税金额为准)。

  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得申请;已享受长广集团安居工程和统筹解决职工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申请;已享受公积金补贴家庭不得申请;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或批地建房份额超出人均住房面积的不得申请。

  享受租赁补贴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在配租后次月取消租赁补贴。

  (二)申请家庭成员须包含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与申请人实际共同居住的成年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抚养、赡养关系(需提供证明)的人员是否列入申请家庭成员,由申请家庭自行确定。其他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三)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下列房产应纳入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1.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住宅、商铺、厂房等;

  2.申请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3.申请家庭成员房屋已拆迁的,按补偿安置的房屋建筑面积核计。施行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面积核计;

  4.申请家庭成员危旧房收购或征收的按补偿计价面积或待安置面积计;

  5.申请家庭成员拥有农村宅基地的,按批地建房面积核计。

  各类住房转让时间未满5周年的(以办理房产转让手续的时间为准),应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离异时间未满5周年的,离异前原住房面积(承租的房屋除外)按离异时人均(含未婚子女)计算,并计入离异后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在公布的申请期限内,申请人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长兴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给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或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离异家庭需提供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有法定赡养人、抚养人的,应当提供赡养(抚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

  4.不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其他材料。

  自提交申请材料到确认选房资格期间,不得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

  (二)受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在申请材料受理之日起不超过4个工作日,应对已提交申请表、相关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填写受理意见并将申请表等材料报送至乡镇(街道、园区);材料不齐全的则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初审: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园区)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住房状况和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核实,并签署初审意见。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通过书面或短信等途径告知申请人。

  (三)复审: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乡镇(街道、园区)报送的申报材料后,对申请家庭准入资格进行认定(除数据归集时间外,审核不超过11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予以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通过书面或短信等途径告知申请人。

  (四)公示: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复审符合要求申请家庭的房产、收入等情况在长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名单纳入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对公示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通过书面或短信等途径告知申请人。

  符合准入条件的保障家庭人均保障18平方米,每户蕞低保障36平方米,蕞高不超过60平方米。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户型和申请家庭人数等情况,对配租房源进行适当调整,申请人为单身人员或两人家庭的,配租50平方米左右成套住房;三人(含)以上家庭或两人家庭属两代人的,配租60平方米左右成套住房。同时,上述保障面积应扣减现有住房面积。

  当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准租资格家庭户数大于本次推出的房源数量时,按以下规则进行配租:

  根据房源数量,以抽签的方式确定选房资格。取得选房资格家庭抽签决定房号,并在抽签后由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证》(以下简称《配租资格证》)。未取得选房资格的家庭则进入轮候,轮候期为三年,轮候期内若有房源,轮候家庭需重新申请,经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届时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规定审核合格后,按房源情况、轮候顺序依次配租,经重新审核不符合届时申请条件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申请,取消轮候申请承租资格。轮候期满,需重新申请。

  取得配租资格的家庭,应在《配租资格证》规定的期限内,与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期满后经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续租。签订合同并缴纳租金及其它相关费用后方可入住。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配租资格,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收回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明确下列内容: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后,再根据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户籍、住房等情况,分成四类家庭,分别实行不同的租金标准:

  (一)一类保障家庭:指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蕞低生活保障家庭、蕞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以及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障家庭: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

  2.申请家庭当月前12个月人均收入低于37457元;

  一类保障家庭实行保障面积内0.6元/平方米、超面积部分2.4元/平方米的租金标准;

  (二)二类保障家庭:指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障对象: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

  2.申请当月前12个月人均收入低于37457元;

  二类保障家庭实行保障面积内1.5元/平方米、超面积部分2.4元/平方米的租金标准;

  (三)三类保障家庭:申请当月前12个月人均收入低于49942元的保障对象,实行3.1元/平方米的租金标准(按统一租金收取,不再分段计租);

  (四)四类保障家庭:申请当月前12个月人均收入不低于49942元、低于当年度准入线(含)的符合公租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其它保障对象,实行5.5元/平方米的租金标准(按统一租金收取,不再分段计租)。

  (一)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将房屋用于自住,不得闲置、出借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装修现状,按时缴纳租金及水、电、气等费用。

  (二)租赁期内,承租人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各类房产,或在租赁期内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应主动向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三)公租房保障对象发生人口、住房、就业、户籍、婚姻、财产、收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变化的,应及时主动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报告。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实施配租。不符合的,应及时办理退出手续。

  (四)合同期满后,公租房保障对象应主动退出公租房保障。需要继续保障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公租房保障并重新签订合同,不符合条件的,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回住房。承租人未重新申请的视为放弃承租。

  (五)公租房保障对象未在指定时间参加选房或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的,视为自愿放弃公租房保障实物配租资格,住房保障部门记入公租房保障管理档案。

  (六)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承租人不配合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租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租房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6.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租房的;

  8.严重扰乱公租房居住秩序,影响他人居住,经多次责令后仍拒不改正的;

  9.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长兴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咨询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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