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漫步者(00235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公司股东张文东、肖敏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超过上述三十六个月的期限,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王九魁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十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除张文东以外的第三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超过上述六十个月的期限,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施行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公司注册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宝安、龙岗两个市辖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深府(1993)1号]规定:设在宝安、龙岗两区的所有企事业单位,一律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地方所得税和地方附加。
根据深府〔1988〕232号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宝安征收管理分局深地税宝减免(2002)126 号文《关于深圳市丰盛泰实业有限公司等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批准,公司从事生产性经营所得,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头部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该批复,公司2001年、2002年为免征企业所得税,2003年至2005年为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深地税五函(2006)115号复函《关于深圳市漫步者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公司2005年6月被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2006 年 6 月 30 日考核合格,根据深府(1988)232 号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意公司 2006 年至 2008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6年、2007年公司执行的优惠所得税率均为7.5%。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 2007年3月16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务院国发[2007]39号《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内的企业可以享受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2008年、2009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8%、20%。
根据深圳主管税收部门2008年10月6日颁发的《深圳市自行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即征即退”工作方案》(深国税发[2008]145 号),本公司进行 2008 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确定本公司 2008 年度所得税适用税率为 18%,不再享受税率减半征收优惠,本公司2009年1至6 月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公司目前所享受的前述税收优惠政策系深圳市普遍适用的规章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通知,凡符合该等规章规定条件的企业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并非仅发行人独享,但没有法律、国务院或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公司全体股东承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且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后,若因税收主管部门对公司上市前因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进行追缴,本人作为公司的股东,将以现金方式及时、无条件按现有持股比例承担补交税款及/或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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