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路上一房屋被拍卖法院强制“老赖”搬离腾空(直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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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解放路上一房屋被拍卖,法院强制“老赖”搬离腾空(直击现场)
在解放路43号一处房产经营格林豪泰酒店,
在去年4月,该处房产已被司法拍卖。
云龙区法院到该酒店张贴《限期腾空房屋通知书》,
云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对该处房屋进行强制腾空。
王某在解放路43号有一处面积约4千平方米的房产。2012年6月,徐州一家银行与德隆公司签订2500万元的《蕞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王某自愿用上述房产对德隆公司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房地产他项权证。同日,德隆公司向银行借款2500万元。
由于未按期偿还借款,银行在2013年3月将德隆公司、王某等诉至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德隆公司偿还银行借款本金8986024.20元及利息;银行有权就上述抵押物优先受偿。
2014年5月,银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东方资产公司南京办事处。2016年7月29日,东方资产公司南京办事处与江苏国润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又将东方资产公司对德隆公司24986024.20元本金及利息的上述债权转让给江苏国润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变更江苏国润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公告中说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拍卖为带租拍卖,如竞买人或抵债受偿人对租赁关系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有异议,可在成交或抵偿后另行主张权利。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
一、坐落于徐州市云龙区苏园小区房产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相应其它权利归买受人江苏国润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享有。该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江苏国润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买受人江苏国润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017年6月20日,江苏国润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取得诉争不动产的权利证书。
酒店管理方不搬离 现房主提起诉讼
但上述房产正被徐州翔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使用。该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10日,工商登记登记材料中“徐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于2012年9月4日,租期为2012年9月4日至2032年5月31日,租金每月15000元,出租方为王某,承租人为翔鹭公司。
而在2012年12月25日,翔鹭公司与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在案涉房屋开设格林豪泰酒店。而王某自2012年10月-2016年10月期间为该公司经理,职责范围:安全保障、外部协调、协助房屋租赁。
由于房产被徐州翔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江苏国润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到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诉称该公司已经以2180万元取得王某用于抵押的该处房地产。但在2012年9月4日,王某与翔鹭公司在明知上述房地产存在抵押登记的情况下,未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就上述房地产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侵害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合同。
云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物权法》头部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头部百九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
法院判决酒店方腾空房屋并赔偿现房主损失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徐州翔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将徐州市云龙区苏园小区房屋腾空并向原告江苏国润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交付;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徐州翔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江苏国润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金损失(从2017年4月26日至被告翔鹭公司实际交付原告之日止,每月按照8万元计算)。
被告徐州翔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上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6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但被告徐州翔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依然不交付房屋。原告向云龙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月11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向徐州翔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7月13日,云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到徐州翔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位于解放路43号的格林豪泰酒店,现场张贴了《限期腾空房屋通知书》。
该《通知》提到,因被执行人未将徐州市云龙区苏园小区房屋腾空并向江苏国润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交付,限期于2018年7月20日前完全腾出上述房屋;逾期未腾出,法院将依法强制腾空,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亦由腾空义务人负担。如故意毁损房屋或有其他阻碍执行的行为,法院将依法迫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并视情节予以罚款或拘留。但直至7月31日,徐州翔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依然没有进行腾空,云龙区人民法院在8月1日启动强制执行。
酒店被强制腾空 房屋被交付给现房主
8月1日早晨,云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法官和法警们早早地来到了法院。该院执行局局长祖庆锋布置了执行细节和注意事项,并负责带队执行。在此之前,该院执行局已制定清晰的强迁活动实施方案。执行法官毛海威介绍,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前,已经完善法律程序,并给房屋承租人进行了告知。而根据酒店房屋面积,他们配备了37名执行干警,并将执行干警分为四个执行小组:公共区域组、引导组、客服清点组、机动组。
8:40分,7辆警车从云龙区人民法院出发,前往解放路43号。到达现场后,执行干警先将现场用警戒线隔离,阻止闲杂人员进入。随后,执行干警们按照部署分头进行财物封存和登记并进行全程录像。
由于该酒店正在营业,酒店内还有住宿的房客没有退房。执行法官毛海威要求吧台人员配合,通知房客退房并提供总房卡,如果客服人员不配合,执行人员将强制打开房门。
在此过程中,该房屋原房主王某出现在现场。王某要求和执行法官面谈。王某在该酒店任职经理,有私人办公室,并表示配合查封但反对腾空办公室。经过执行法官反复宣讲法律以及强制执行依据,王某同意对办公室物品进行清点。随后,王某因涉及其他未执结案件,被带到云龙区人民法院调查。
据了解,该酒店有100多间客房,前一晚有30多位客人入住。毛海威法官表示,如果客人不同意退房,则会被带到警戒线外,配合执行工作。而大部分客人在经过法律申明与劝说,已经愿意退房离开。而部分在外地的客人,无法及时回来退房,法院执行干警会将物品进行清点查封并录像,随后会在酒店显要位置张贴公告,告知客人如何领回私人物品。
虽然清点的物品很多,但干警们经过奋战,蕞终在12:30分,顺利腾房完毕。
执行法官毛海威介绍,清点过的办公室、客房、餐厅、消毒间等,都被贴上法院封条。而如果里面有私人物品,则要在限期内到法院领回。如果是酒店内物品,随后根据原告意愿,看是否启动拍卖程序进行处置。毛法官介绍,当日,他们在酒店吧台查获现金1000多元,该笔现金已经被暂扣。12:40分,毛法官介绍,法院已经完成查封交付工作。
全媒体记者 李梦琪 吕品 实习生 张春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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