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
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4]111号)精神,决定在我县开展调整城镇
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特制订以下实施意见。
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调整城镇
政策,实施以亩产税收贡献度为基础、以企业发展绩效综合评价结果为导向的城镇
差别化分类分档减免政策,增加低效用地持有成本,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上一年度税费收入合计是指上一年度(—,下同)企业在我县实际缴纳入库的国、地税部门的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免抵数-出口退库以外的其他退库数)、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指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
、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保障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和社保费(企业缴纳部分)等税费。不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海关征收的关税和增值税、各类税收滞纳金、罚款及代扣代缴的税费、除企业增值税出口退库以外的其他各类退库的税费、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
占地亩数是指纳税人上一年度实际占用的以亩计量的占地面积(包含出租面积)。原则上以县国土资源局数据为准,如实际征收面积和县国土资源局提供数据不等的,按从高原则确定占地面积,纳税人如有异议,以纳税人、国土资源局、乡镇、地税四方实际核实的面积为准。
纳税人除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公益事业、承担政府任务等情形可减免城镇
、国家政策性优惠可继续执行外,停止执行省政府和省地税局已下发的其他各项城镇
优惠政策,均按照亩产税收贡献实行城镇
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具体如下:
减免的须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1)仅限认定当年享受;(2)县经信委企业发展绩效综合评价结果达到A、B类或甲、乙类;(3)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价不能为D;(4)以前年度未按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过
减免;(5)不存在欠缴应纳税款并且无严重税收违章情况。
2.当年度新办企业、当年度第一次取得土地的企业(企业原本无土地)暂不列入亩产税收城镇
差别化分类分档减免政策实施范围。非新办企业在原本有土地的情况下,当年度新取得的土地暂不计入占地亩数。
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地税局),由县财政局(地税局)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方案制定、沟通协调、政策落实等日常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亩产税收评价工作,建立工作责任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重要问题,确保目标任务落实。涉及各有关部门承办、配合的工作,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主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按照亩产税收贡献,对试点对象实行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城镇
减免政策,促使企业充分考虑土地资源持有成本,引导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和增长模式,增强企业推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意识。
[文政发[2012]149号] 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文政发[2016]54号] 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级数的通知【全文废止】
[文政发[2019]91号] 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成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政办发[2018]60号]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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